防城港符咒:好消息!!!防城港房地产新房市场是该好好规范了(文章来自防城港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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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城港符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防城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保监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2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防城港符咒。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防城港符咒。县(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防城港符咒。
本细则所称监管项目,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防城港符咒。
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多方参与、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城港符咒。
第五条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防城港符咒。具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对预售资金监管各方主体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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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防城港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防城港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工作防城港符咒。
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保监分局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联合检查机制防城港符咒。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设立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防城港符咒。各监管银行业务系统应当与房屋网签备案系统、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联网,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信息即时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便捷安全。
第七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防城港符咒。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本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并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包含项目名称和楼栋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防城港符咒。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防城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将三方监管协议报送防城港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备案防城港符咒。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监管账户信息及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监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
业信用水平和经营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仅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防城港符咒。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监管部门制定防城港符咒。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六)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使用计划;
(七)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约定防城港符咒。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前防城港符咒,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申报表;
(二)根据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防城港符咒,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1/2,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墙、门窗、水电气、电梯安装工程,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等六个节点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需提供的其他资料防城港符咒。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手续的,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手续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防城港符咒。
第十三条 监管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防城港符咒。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申请监管账户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
(二)新签订的监管协议;
(三)新监管账户开户证明防城港符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监管账户变更情况,变更期间,暂停办理预售资金收存、拨付手续防城港符咒。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收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式支付的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账户违规收存预售资金防城港符咒。
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按揭贷款),发放贷款的按揭银行应当将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防城港符咒。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需认真做好预售资金流水审核,对不明资金进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原路退回,或监管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理清退,不明入账资金不纳入支取计算范围防城港符咒。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监管部门核验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信息防城港符咒。每套商品房入账金额符合相关要求时,方能办理该套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监管系统核实交款信息,提交至监管银行防城港符咒。监管银行确定预售资金存入后,按要求及时通过监管系统等方式反馈至监管部门。
第四章 预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累计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本项目贷款及本项目开发建设相关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申请支配防城港符咒。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使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不予使用通知书防城港符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监管部门出具的划拨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需向监管银行提交划拨通知书;监管银行在收到划拨通知书需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划拨通知书划转资金防城港符咒。超出4个工作日内未办结的,划拨通知书作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防城港符咒,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
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使用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防城港符咒,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5%;
(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1/2防城港符咒,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
(三)监管项目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防城港符咒,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总额的70%;
(四)监管项目完成外墙、门窗、水电气、电梯安装工程的防城港符咒,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总额的85%;
(五)监管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用款的防城港符咒,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总额的98%;
(六)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后,全额使用剩余的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防城港符咒。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达到建设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的防城港符咒,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额度内的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时盖章签字确认,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二)监管账户余额单;
(三)资金使用节点工程建设形象证明资料:
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保监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防城港符咒,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严格履行监管协议规定的监管责任;
(二)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拨付、划扣监管账户资金的;
(三)未按划拨通知书指定账户划拨监管资金的;
(四)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拨付预售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防城港符咒。
第三十一条 其他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城港符咒,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暂停其在本市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同时监管部门将其违规事项通报至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保监分局:
(一)按揭银行未按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防城港符咒,且不配合整改的;
(二)按揭银行同时是监管银行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防城港符咒。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依法追究按揭银行法律责任;
(三)非监管银行接到监管部门等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账户后,不配合划转或追缴资金至监管账户的防城港符咒。”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商票”等其它方式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防城港符咒。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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