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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法院胡作非为!跪求转发:新乐法事

符咒法事    道教网    2023-01-0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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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偷盖保证人公章不应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紧急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系元氏县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系当地政府从湖南招商引资组建的企业新乐法事。我为支持元氏县的旧城改造做出了重大贡献。在经营过程中,我碰到了一起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偷盖我公章提供担保的诉讼纠纷。案件在新乐市法院一审时,双方为掩盖偷盖公章的事实,又私刻我公章调解结案。在我知悉后,我及时的申请了再审。但再审时,新乐法院却知法犯法,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直接就借款的本息进行审计,审计后对审计报告即不质证也不开庭,在双方显属恶意的情况下,又以表见代理为由,径直判决我承担给付责任。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剥夺我财产。如其意图得逞,我将破产,几十名职工将失业。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向领导紧急反映,望领导依法督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我不承担责任。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3月9日,我突然得知房产被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执16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新乐法事。经委托律师查阅案件卷宗,发现执行的依据是(2015)新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的债权人是李兰彬、杨庆龙,借款人是刘国彦,保证人是我,其中代表我调解的是刘国彦。案卷中,有以我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但我对此从不知情,经辨认公章与所使用公章不一致。为维护我权益,我第一时间向元氏县公安局报案。经鉴定,确认授权委托书、调解笔录中的印章与申请人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刘国彦在刑事案件中承认,授权委托书、调解笔录上加盖的印章系其私刻。

  依据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我就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了再审新乐法事。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冀0184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新乐市人民法院再审。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冀018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以刘国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 法院的违法事实

  我认为,新乐市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新乐法事

  1、债权人李兰彬与刘国彦显属恶意串通,刘国彦盖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新乐法事。借款合同上公章的加盖,因我员工李秋旺系借款的介绍人,在借款不能归还的情况下,李兰彬威逼利诱借款人刘国彦与介绍人李秋旺,要求提供担保。二人无奈之下,利用掌握公章办理建设项目消防手续之便利,于2015年9月左右在八份空白借款合同上加盖了我公章。在将空白合同交付李兰彬时,刘国彦已经明确告知李兰彬公章是偷盖的。李兰彬一再承诺不用合同起诉,在此情况下刘国彦才将合同给付了李兰彬。李兰彬收到八份合同后,却将合同的日期进行了倒签。最早的日期写到了2013年10月10日。在李兰彬起诉后,刘国彦为了掩盖偷盖公章的事实,又私刻公章偷偷代表我将案件调解。根据刘国彦提供的与李兰彬的录音及与李兰彬代理律师的录音,李兰彬对公章的事实明显知情。刘国彦与李兰彬为此还多次协商,解封房产不让聚元知晓,并且实际还解封了部分房产。以上事实证明,债权人李兰彬显然不是善意的相对人,刘国彦在合同上加盖我公章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

  2、加盖我印章的八份合同所涉金额仅为2600万元,已经基本还清,但仍然就刘国彦其他借款判决我承担还款责任新乐法事

  3、一审法院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就款项的出借与归还数额径直委托进行审计鉴定;就审计鉴定报告及法院调取刑事案件卷宗在不组织我质证、不开庭的情况下,法院径直判决新乐法事

  4、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调取的原始借款合同已经载明债权人只有一个就是李兰彬,不含杨庆龙,新乐法院对案件根本没有管辖权新乐法事。案件在新乐法院审理,是因为李兰彬勾结新乐公安局、新乐法院原副院长,恶意增加新乐户籍的杨庆龙为当事人;起诉的标的额为2495万元及利息,但就利息没有缴纳诉讼费,按债权人主张的月息3%计算本息合计早已经超过3000万元,案件应当在中院审理。新乐法院根本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以上就是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这样的违法判决简直是闻所未闻新乐法事。是典型官商勾结,是赤裸裸的侵吞我的合法财产。我对此已经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无奈之下,特向领导紧急反映,望领导百忙之中予以过问,依法督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还我以公平正义。

  此致

  元氏县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

  法人张立安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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