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市人民法院下城子法庭庭长高雪松徇私枉法!:牡丹江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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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市法院下城子法庭庭长高雪松徇私枉法牡丹江法事!
采信伪造担保材料 扩大查封财产
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是肖玉喜,我现在举报穆棱市法院院长及党委成员下城子镇法庭庭长高雪松采信伪造担保材料,扩大查封当事人的财产,至使当事人辛辛苦苦建设起来的房产至今无法销售,迫使当事人陷入诉讼的泥潭牡丹江法事。请中央巡视组的各位领导对穆棱市法院院长及下城子镇法庭庭长高雪松等人罔顾事实、利用司法权利介入民间经济纠纷、滥用手中职权打击招商引资投资人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依法处置高雪松违法查封,滥用职权行为,请各位领导予以重视,对其违法行为迅速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0年5月,我和周艳秋来穆棱市马桥河镇考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得到市里和镇里的大力支持,作为招商引资来马桥河镇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开放项目,开发2.5万平方米的住宅商服小区,享有国家的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牡丹江法事。然而在2013年11月27日的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使我们的开发工作陷入了困境。
这是一起通过伪造担保材料,扩大查封我们建设的热销楼盘,及其他财产牡丹江法事。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穆棱市法院下城子法庭庭长高雪松与申请人串通一气,明明是400多万元的借款,竟然通过伪造担保材料,扩大查封我们的二千多万元的财产,造成我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穆棱市法院庭长高雪松违反法律规定,采信伪造担保材料,未对担保财产进行审核,就查封肖玉喜二千多万的财产,明显违法、枉法牡丹江法事。
申请人周艳玲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方是穆棱市武林木业有限牡丹江法事。然而从穆棱市工商局出据的材料证明:两年前这家企业 ,已被穆棱市宏基汽车服务有限所收购,也就是讲这家企业早已不复存在,因此该并不具备法定的担保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穆棱市法院院长、下城子镇法庭庭长高雪松在做出扣押查封肖玉喜价值2000多万元合法财产的民事裁定时,不仅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价值相当的物保,而且提供的信用担保的担保主体也早已不复存在,此外,该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人民币,而伪造担保材料注册资金却是600万元人民币,其担保能力远低于查封财产的价值,正是控告人穆棱市法院院长、下城子镇法庭庭长高雪松未依法行使司法权力,徇私枉法的行为造成了肖玉喜无法向申请人或担保人要求民事赔偿的困窘局面。
二、高雪松知法犯法,扩大查封数额及查封范围牡丹江法事。
肖玉喜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按照市场价值计算高达2000多万元,而肖玉喜与周艳秋所设计的经济纠纷的金额仅为400多万元人民币,依照该事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牡丹江法事。”因此,被控告人违法查封控告人价值2400多万元财产的行为是知法犯法,严重侵害控告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罔顾事实、滥用职权、混淆主体、错列当事人牡丹江法事。
在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查封扣押以及解除冻结控告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裁定书中,第(2013)穆下民保字第351号、(2013)穆下民保字第361号、(2013)穆下民保字第371号、(2013)穆下民保字第364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人为周艳玲,身份证号为231024196304053024;第(2013)穆下民保字第353号、(2013)穆下民保字第375号、(2013)穆下民保字第354号、(2013)穆下民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人为周艳秋,身份证号码为231024196807100080,在与控告人相关的经济纠纷中,事实相对人一直且只有周艳秋一人,对于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周艳玲控告人从未与其有过接触,根本不认识该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以及解除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是与案件的审理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更奇怪的是在同一案件中申请查封人与申请解除查封人却不是同一人,该错误实在有违常理,却偏偏堂而皇之地写在了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因此被控告人在仅依据周艳玲的申请而未进行任何事实审查的情况下,就对控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查封是明显错误且违反法律的行为牡丹江法事。
四、关于错查封肖荣房产的问题牡丹江法事。
“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肖玉喜女儿肖荣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太合轩小区2栋4单元3层4号房屋的产籍”,被查封房主肖荣比肖玉喜还大两岁,住绥化市,2010年12月来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太合轩买的房子牡丹江法事。在黑龙江省穆棱市下达第(2013)穆下民保字第351号中,冻结了案外人肖荣名下的房屋,肖荣作为与本纠纷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案外人,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仍对其财产擅自随意扣押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并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利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愤怒。
五、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纠纷由来牡丹江法事。
2010年5月,肖玉喜作为招商引资的项目人来到马桥河镇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我与周艳秋合作对该项目进行开发,但在项目定下来的两年多时间开发动迁工作一直没有任何进展,周艳秋主动撤出参与开发项目,关于她投入的400多万元周艳秋与控告人达成了协议认定为借款关系,借款月利息为2.5分,无还款期限,并约定在房屋建成后控告人可以以房顶款也可以销房后还款牡丹江法事。2012年10月,在一期项目动迁完成时,周艳秋就带领一伙人找到控告人要求还钱,由于控告人当时处于投资开发阶段没有偿还能力,因此再次与周艳秋协商一旦有钱马上还钱,或者等建完房子后以房顶钱,但是周艳秋却要求控告人把开发项目转让出来,在未能征得控告人的同意后就纠集一伙人在开发工地一闹就是四个多月,并且打伤了施工人员。
六、关于穆棱市法院的态度问题牡丹江法事。
关于这起查封事件,“廉政风云”记者走访了穆棱市法院,在常务副院长徐远见的办公室,主管民事的副院长刘兴利讲:我们法院没有一处错误!就这一问题,记者与穆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诸建华沟通,诸部长安排主管新闻的副部长刘瑞存与市法院沟通,法院方认为没有什么错处牡丹江法事。刘部长讲,如果这样,你们该进行舆论监督就监督。
被告人穆棱市法院院长、下城子镇法庭庭长高雪松,上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破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依法对其进行严惩,以正法威牡丹江法事。被控告人的上述行为给控告人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由于被控告人滥用手中职权扰乱司法公正的恶劣行为,使得控告人开发的禧水秀苑小区的销售受到严重影响,当地百姓看到穆棱市法院下达的查封扣押裁定对于控告人开发的禧水秀苑小区产生了诸多的不利揣测,使得消费者不愿再来购买楼房,甚至一些已经购买了房子的百姓,由于控告人违法下达的裁定将已经卖出的楼房也一并查封了,致使购房人要求退房,给控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此外,控告人作为招商引资的项目人原本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望和名誉,现由于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不仅对控告人的声望和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且控告人的妻子误解是控告人给别的女人购买了房子,所以法院才查封了案外人的房产,法院胡乱查封他人房产的行为,作为普通百姓无法理解和相信,无论控告人怎样解释,控告人的妻子都不相信,法院会平白无故错误的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导致控告人家庭破裂,孩子失去家庭幸福。现控告人就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予以实名举报,并且有相关视频影像资料作为证据,恳请中央巡视组的各位领导予以重视,并依法严惩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以上事情属实牡丹江法事,如有虚假内容我愿承担一切后果!
此致
中央巡视组各位领导
控告人:肖玉喜
电 话:18645385111
被控告人:高雪松
电 话:13766638081
2015 年 1 月 9 日
以下相关资料为证:
伪造营业执照:
原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
担保书(任忠涛):
法院传票:
民事裁定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周艳玲:
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申请人周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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