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公安、让人心寒!!!(转载):汝州符咒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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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人:闫景志,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双石碑拐59号,联系电话13937571080汝州符咒法事。
被人:
郑红伟,男,系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汝州符咒法事。
李文立,男,系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汝州符咒法事。
杨干卿,男,系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汝州符咒法事。
请求事项:
1、依法从重追究被人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仿造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汝州符咒法事。
2、依法责令或督促被告人赔偿人经济及精神损失、名誉损失30万元,并责令被人给人赔礼道歉汝州符咒法事。
3、要求依法撤案处理汝州符咒法事。
事实与理由:
1999年3月3日晚上9时许,人时任汝州镇西西小学教师,居住在学校院内,汝州市公安局骑岭乡派出所杨干卿等三、四名民警,在未着警服,未出示警官证,未出示传唤证,未与校领导联系的情况下,凭借着人多势众,讲了句公安局的,二话不讲,不分青红皂白,将人非法传唤至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院内汝州符咒法事。数名被人到了“家”里,对人破口大骂公然侮辱。被人郑红伟滥用职权、刑讯逼供,从1999年3月3日晚9点30分左右开始非法适用戒具,对无任何证据及犯罪事实的无辜人使用脚镣让人双脚脚尖点地,而双手又被铐在防盗窗上边既不能站又不能坐,使用肉刑残忍折磨人,致人生不如死之感觉,摧残人身体,以逼取口供持续至3月4日下午17时左右,长达19小时之久。根据《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一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人又以搜查所谓的“脏物”为由在没有人家属邻居或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擅自撬锁入宅进行非法搜查汝州符咒法事。
郑红伟等人在无任何犯罪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对人非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汝州符咒法事。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人在发现无证据及事实证明人涉嫌犯罪即“疑罪从无”的情况下时不应当拘留被控人,必须立即释放人,发给释放证明。
1993年3月7日汝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向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汝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汝州符咒法事。于1999年3月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告人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立即释放被告人。被人将人拖延刑事拘留延长时间20日。
而被人相反却用证据不足为由对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提供证人担保又让交纳3000元现金作为保证金,不出具任何票据,公饱私囊、从中牟利汝州符咒法事。根据《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人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同时《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二条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根据《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人没有被立即释放,被人又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根据《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被人应在1999年3月20日即3日内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严重程序。
相反被人直到1999年3月23日才办理取保候审当日释放汝州符咒法事。《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被告人应于2000年3月23日给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一直拖到2000年7月31日(李文立涂改为2000年3月31日),给人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而保证金至今分文未退。
被人李文立1999年8月3日以补办手续为由,将人骗到刑警一中队,办完手续后,李当场将所办手续的日期1999年8月3日涂改为1999年3月3日汝州符咒法事。视法律于儿戏,玩弄法律的被人在官官相护下,至今仍逍遥法外。上述事实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1)平法委赔字第5号决定书可证实。
鉴于上述,为维护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法纪汝州符咒法事。在“依法、依德”治国,创建和谐社会的特定情况下,被人身为公安民警,本应严格执法,以确保一方平安为己任,相反却背道而驰,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没亮明身份的情况下,非法传唤人,继而刑讯逼供,撬门而入、非法搜查。在没有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刑拘”,在检察院未批捕的情况下,不立即释放人又在超过法定期限内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时又要求交保证金3000元又让人担保,在法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又非法拘禁,为达到“合法化”二次仿造文书。被人程序上环环,法律尊严何在,眼里岂有法律。就这样胆大包天,目无国法的被告人竟然得不到法律惩处。为维护法律之尊严,弘扬法律之正气,严惩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被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伪造公文罪应依法严惩。请求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依法立案查明被人的事实,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追究被人的刑事责任,以讨还人一个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讲法!!!
此致
1、附:相关证据材料
2、本材料共印100份
人:闫景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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