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符咒法事:从61亿的笔误到被61亿的判决(眉山市东坡区拆迁赔偿之离奇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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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就本人“被要求61亿拆迁赔偿款”之离奇判决书事件,出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捏造事实、强奸民意、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行为眉山符咒法事。
在整个拆迁上诉过程中,我们面对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在无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强制进行拆迁程序,且出示的评估材料、委托书及评估结果回复意见等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书面通知、证明等官方文件弄虚作假,错误百出,又对上述不法行为统称之为各种笔误为托词(详见图片附件),任意伪造、逃避责任、颠倒黑白、态度恶劣等不公正的对待,我们从未有过任何的过激行为,即使在当事人之一吕文玲被逼至死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保持克制和选择信任,以法律为武器,按程序进行上诉维权眉山符咒法事。
然而,省高院对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无“征收决定”即开展征收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第13条规定,程序不合法的诉求避而不答,反而在判决书里居然出现眉山市东坡区城市开发建设办公室评估结果征求意见表里标注的61亿拆迁补偿款内容,并强加为上诉人的上诉诉求(详见图片附件)眉山符咒法事。事实上我们对法院提交的诉求根本没有提及61亿赔偿这一条,也没有提及相关赔偿的金额要求。省高院为何把这61亿赔款内容强加给上诉人的呢?上诉人本没有61亿赔款的主张,省高院何来判决书里“上诉人要求按61亿予以补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的判决呢?难道又是笔误?如果是笔误,为何笔误是如此的详细精确和如此有针对性?有点常识的人都可以得出结论,这是属于恶人先告状、贼喊做贼的典型性代表事件。我身为一介草民,唯持法律为准绳,进行维权,通过两年多的上诉之路,感觉维权路之艰难。通过各种行政怪像及离奇判决,发现,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把理想中寻求法律公道之殿堂玷污为强奸民意之野地。呜呼哀哉!
通过上述亲生经历现实之怪像,我们已经别无它途,不知公道何处寻求,唯希望得到各位领导关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使我们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眉山符咒法事。对遵纪守法公民的不公平即是对乱纪的行为的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本着谁犯错谁承担的原则,希望严肃处理该事件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强奸民意的相关责任人!并公开致歉!且予以纠正相关责任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行为结果 !响应 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指示,严禁行政干预司法。还我国家法律的尊严!
附:本人进行二审上诉时眉山符咒法事,对一审诉讼结果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如下诉求意见:
一.被上诉人行政行为程序严重,应予撤销眉山符咒法事。
1、被上诉人无拟征收片区“征收决定”即开展征收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13条规定,征收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眉山符咒法事。
首先,被上诉人无“征收决定”即开展征收工作,程序眉山符咒法事。
征补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眉山符咒法事。…”该规定系对行政机关开展征收工作具体程序顺序的法律规定,可见,“征收决定”是行政机关开展征收决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文件,是相关征收公告的有效依据。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无拟征收片区的“行政决定”,显然,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缺少法律规定的必要有效基础依据,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其次,被上诉人认为其提交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东坡湖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可以替代“征收决定”,因此“征收决定”文件的缺失不影响行政行为有合法有效性眉山符咒法事。该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征补条例第13条可见,“征收决定”系“征收决定公告”的前置文件,具有先后顺序性两个文件显然不能互相替代眉山符咒法事。被上诉人该答辩理由,进一步证实,被上诉人无“征收决定”的拟征收房屋征收行为,违反法律对征收行为应具备相关文件的规定,应予撤销。
三.被上诉人表示,相关征收决定由相关机构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可替代“征收决定”眉山符咒法事。该理由等同于认为庭审记录可以替代判决书,显然不能成立。
行政“征收决定”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作出的具有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会议记录仅为记录会议具体内容、组织情况的载体眉山符咒法事。二者地位、价值、法律作用均无可比较性,更无可替代可能。
依据文件齐备,是行政行为程序正当首要前提,被上诉人欠缺法定“征收决定”依据行政行为,程序严重,应予撤销眉山符咒法事。
2.被上诉人预设拟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征收程序,应予撤销眉山符咒法事。
被上诉人拟征收工作开展于2014年5月,被上诉人举示书证《回复》显示,2014年1月12日,被上诉人与唯实评估(即被上诉人拟征房屋评估机构)已完成评估工作,并实际确定上诉人所持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眉山符咒法事。被上诉人的该行为违反《征补条例》第20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16、17条,征收程序严重违反我国相关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规定,损害上诉人权益。
3、被上诉人征收房屋评估程序,应予撤销眉山符咒法事。
被上诉人在已向被征收人公示并转交初评结果后,单方替换初评结果,且未按评估办法规定履行公示、转交、修正程序眉山符咒法事。评估程序。
首先,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初评结果,已合法在被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至被上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止,上诉人、被上诉人、评估机构均没有提出过异议,可见,上诉人持有的初评结果没有被修正过,但被上诉方其后向被上诉人出具相关报告均未与公示初评结果有任何关联,程序眉山符咒法事。
其次,被上诉方一审陈述,因被上诉人有异议,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眉山符咒法事。《评估办法》16第二款规定,存在错误的,房产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而不是重新出具。如果重新出具,应当视为一份新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根据评估办法规定,重新按初步评估的要求再行履行相关公示、讲明等程序,而不能将为原有初评结果履行的程序等时、等量抵充或替换给重新制作文件的应履行程序。被上诉人重新出具初评报告后,未履行在被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程序。
三.至行政复议阶段,被上诉人的征收工作仍处于就初评结果征求上诉人意见阶段,显然被上诉人尚未形成实质补偿依据,征收上诉人房屋,被上诉人不能启动对上诉人的征收决定眉山符咒法事。
评估程序系合法行政征收行为的有效组成部分,被上诉人征收行为不符合征补条例19条及《评估办法》16、17条对行政征收评估程序的规定眉山符咒法事。
据此,被上诉人拟征收上诉人房屋过程中,不履行法定程序,不完善“征收决定”,预设征收房屋评估结果,颠倒相关结果程序顺序,行政行为程序严重,应按《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眉山符咒法事。
二、被上诉人补偿依据存在实质内容错误眉山符咒法事,应予撤销
1、被上诉人补偿依据错误认定拟征收土地类型错误,从而补偿结论错误眉山符咒法事。
眉山市【眉府发(2009)年44号】文件一条(九)款3项规定:2003年5月20日前从各开发区取得的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达到当时基准地价水平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规范界定为出让眉山符咒法事。”该条(十二)款规定:已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可抵扣相应的出让金,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建设用地呈报表可见,上诉人申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已按当时规定完清全部款项,据此,上诉人拟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类型应实为出让。据此,被上诉人按划拨类型补偿上诉人被征收土地,补偿方式错误,应予纠正。
2、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主体性质错误眉山符咒法事。
上诉人申办的“三苏卉园”,经政府、计经委、建委、财政等部门以批复及颁发土地登记卡等方式批准并确认,属私营企业(即个体工商户),因此,没有营业执照不影响上诉人个体工商户身份的认定眉山符咒法事。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不按个体工商户补偿上诉人,补偿方式错误,应予纠正。
三、一审法院未按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仅为被上诉人寻找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明行政行为非法的证据视而不见,应予纠正眉山符咒法事。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求意见稿与《房地产估价报告》出具时间为同一天,时间存在不合理性,但出具征求意见稿非法定前置条件,不合理不影响《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眉山符咒法事。该认定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应予纠正。
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仅进行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关联度的审查,没有审查与被上诉人行政程序非法的关联证明力眉山符咒法事。
首先,一审法院也确认,即使理论还原同一工作日出具并送达评估征求意见稿与执行稿的可能性,正常流程不可能实际完成眉山符咒法事。被上诉人举示书证《回复》显然证实,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果已在执行报告出具前形成。被上诉人该行为属预设评估结果,该方式违反法律对评估程序的规定,法院应对相关文件予以撤销。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因上诉人未对报告提出异议,故而该报告合法,该逻辑违反法律常识,加重上诉人义务眉山符咒法事。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相较上诉人而言,能力优势明显,行政行为的主动义务更多应由被上诉人完成。被上诉人的错误行为,不会因上诉人的不提出,改变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性质认定。
2、一审法院不依法定依据为前提,任意改变书证《回复》显示事项,并对证实的非法事实视而不见,应予纠正眉山符咒法事。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回复》书证中的时间为笔误,该认定有违客观审查证据原则眉山符咒法事。该书证为原件,按我国证据审查原则,无相反证据,按原件载明内容及文义认定证据证明力。至今,除被上诉人自述系笔误外,无其它证据证明该《回复》内容有笔误情形出现。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回复》非行政征收程序中法定必要条件,因此,行政程序有效,该认定方式不全面眉山符咒法事。《回复》确非征收行为中的法定必要条件,因此,该证据的存在与否与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关系,但需先评估再有结论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有效的必要顺序程序,该《回复》的存在,足以证实评估结论已先于评估程序出现,被上诉人预设评估价格,严重违反《征收与补偿条例》、《评估办法》,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非法。一审法院不审查该证据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非法的关联性,应予纠正。
三.二审庭审已查明,书证《回复》中时间的改动,系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证据的变造眉山符咒法事。该书证应按变造前的内容,确定相关案件事实,更不能以变造后的状态否定已存在的书证证明内容。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为行政机关寻找其行为合法的依据,而是需全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法院不但应当审查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对证明行政行为非法的证据,同样应作为定案依据进行审查眉山符咒法事。据此,在有上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行政程序非法的前提下,提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依法改判。
综上意见,提请采纳眉山符咒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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