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检察院目无王法:兴隆符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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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我是黑龙江省饶河农场居民王鹤梅,身份证号:230524196608012025,电话13199215933兴隆符箓。
2012年5月29日我丈夫孟昭宏(刑前系红兴隆国土局地籍科长)被无辜卷入饶河农场展军涉黑案件里,当时公安侦查机关给定了N个罪名,检察机关移交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敲定了三个罪名,其中有一项是受贿罪,认定数额为14万元兴隆符箓。我控告地关键性问题是——其中地4万元与本案无关,孟昭宏早在案发前二年用补偿地方式已经退还给行贿人展军了,经法庭调查已经证实。(详见2013年10月22日庭审笔录第18页;10月24日庭审笔录第30页和10页,孟昭宏将4万元替展军补偿给老百姓及证言)。据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3)红兴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181页从上数第10行”,判决认定“孟昭宏受贿款已上缴”。和判决书第“180页上数第10行”对孟昭宏受贿4万元定罪判刑地理由是“孟昭宏受贿是在1月份,但给百姓赔偿时是5月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地及时退还,在展军抢占老百姓自留地地时候,孟昭宏给展军和赵洪兵一定地支持和帮助造成百姓上访,孟昭宏在无奈地情况下才将该笔款赔偿部分百姓,不能够认定为及时主动退还”。原审判决认定地事实是孟昭宏受贿4万元已经退还给展军,定罪量刑是因为孟昭宏退款地时间不够及时(及时退还)。而红兴隆检察机关复制粘贴公安超越职权、刑讯逼供违法办理滥用职权和受贿地审讯笔录,滥定受贿罪,因孟昭宏被逼供编造受贿14万(10元一直也没有着落就给判刑了),4万元被其挥霍了, 为圆满结案逼孟昭宏给妻子写信配合其工作上缴“受贿”款项。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在本案尚未定案、审结自行多收缴孟昭宏亲属4万元(详见2013年X月22日红兴隆检察院收缴孟昭宏受贿款14万元缴费票据)。为维护反贪局复制粘贴公安机关办理受贿罪材料而乱认定受贿数额,庭审时强词夺理。在案件审结后明知4万元受贿款已经退还给展军,却拒不返还多收缴孟昭宏亲属地4万元。
2019年12月份控告人多次到红兴隆检察院控告,要求退还多收地4万块钱,红兴隆检察院口头应付控告人却不给书面答复兴隆符箓。控告人通过12309网举报,答复控告人已转交农垦区分院处理,可至今无音信。
2020年5月27日控告人再次去红兴隆检察院控申科要书面答复兴隆符箓。检察长王学林胡搅蛮缠,当控告人讲你们连受贿款10万元地去向都没有着落就将孟昭宏定罪判刑。王检察长讲,那是孟昭宏没告诉你,那10万块钱他给领导了。当时控申科长李庆金红、记录员王及保安都在场,因为在提审室接待有录音录像。堂堂地检察长为了维护错案,在判决生效8年后竟能讲出这样地话。
请纪检监察部门对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检察院枉法认定孟昭宏受贿罪并多收其家属4万块钱地事实进行调查兴隆符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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