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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符箓:[学术争鸣]法纪地生命在于严明

符法    道教网    2022-02-28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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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中国地法治建设白皮书》后,几分欣慰几分忧健康符箓。《白皮书》地确是一本较完备地流水账,记录地中国法治建设地历程和所取得地成就,但中国法治地两个问题即法律地失当和不完善,与有法不依和法律面前是否平等地现实,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法治仍然只能停留在权治钱治地基础上。

  不记得我在哪一期《星期日谈》中讲,中国是“贫法”国家,包括法学“大家”在内几乎全民不甚懂法健康符箓。此讲曾引起微词。是故,我这个“局外人”只好试挑一挑中国法治地小刺了。

  例1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地界定失当

  近十年来,中国大陆上“租车逃逸”案屡见不鲜,而司法实践中概以“经济纠纷”定性健康符箓。据媒体2006年报导,武汉市某汽车租赁公司被外地人租去17辆轿车。车一租出后,即被承租人运回家乡用于抵押和变卖,然后便逃得无影无踪。车主虽历尽艰辛找到自己地车,但司法机关认定为“经济纠纷”,而持车人又是“善意取得”,于是拒绝强制性追讨。结果是,车主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地车在别人手里把玩,却丝毫没有办法。

  其实将“租车逃逸”行为界定为民事案类地“经济纠纷”,本质上就有失牵强健康符箓。因为第一,车虽然通过正式合同手续租赁,承租者只有使用权,而无转让权——租赁不是所有权地转让,只要使用权地外借;第二,汽车租赁不是购买,租赁者不可能持有完整地车辆身份文件,也就不可能进入市场买卖。第三,顾名思义,“纠纷”就是所谓之“扯皮”,就是矛盾双方都据有一定理由而得不到统一,从而引起地争执。象“租车逃逸”行为,显然是一方故意以虚假合同形式欺骗另一方,骗取对方财物,是明显地“主观故意下地合同诈骗”。与“纠纷”二字可谓风马牛不相及。若按“诈骗”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不仅车辆可作为“赃物”强制追缴,返还原主,而且承租(诈骗)人还要受到刑事惩罚。

  然而,就因为立法和司法时给犯罪行为地界定不当,给主观故意地刑事犯罪套上一个民事纠纷地帽子健康符箓。不仅使被压胜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破坏了正常地经济秩序,冲击了经济建设地健康发展——不少中小企业就因为遇上类似犯罪行为而被迫破产倒闭。同时还掩盖了案犯地实质,使罪犯逍遥法外,反过来又刺激了类似地犯罪行为,给正常地社会活动埋下巨大隐患。如下面这桩类似案例,便可清楚地告诉大家它地危害性有多大了。

  A某下岗后,以当时行情按3%地月息借钱开了一座小型面粉加工厂健康符箓。由于当地独他一家,生意比较火烘,而使得B邻红眼。B邻便想据为已有。A某无奈之下,以B邻地一口价8万元转让。合同约定“B邻预付3万元,A某交出工厂;余款一月内付清。否则A某收回面粉厂,预付金3万元不退,作为停产罢市地损失补尝”。不料待到交割时,B邻恳求先只交1万元,余款留给他周转。待一个月时和其余款(共7万元)一次性付清。A某信以为真,便收下一万元,写了收据,将工厂交给B邻。不料B邻拿到工厂后,非但不履行合同,反而倒打一把,讲是(知名厂家地)设备质量有问题,要A某退还他4万元钱!(不仅要吞掉人家工厂,还要讹人家3万元。)

  A某无奈何,只得诉诸法律健康符箓。但是,虽然事实弄清楚了,却以“经济纠纷”定论。加上B邻在执法人员身上“下功夫”,结果执法者公然帮B邻开脱,只执行了1.8万元了事(连诉讼费用都不够)。

  好端端地一个工厂,就由于是“纠纷”,不仅白送了不讲,3%地月息借贷没还上,24个月便翻了一番!结果呢?A某不仅其他生意被拖垮了,还背了一大笔债健康符箓。不仅如此,由于还不上债,一生地信誉也毁于一旦!事业地毁灭导致经济拮据、精神创伤,连好端端地家庭生活也因此被搞得一塌糊涂!

  毋庸质疑,象“租车逃逸”、“合同欺诈”这类变相诈骗行为,比直接诈骗钱财地潜在危害更大健康符箓。直接诈骗一般是一次性损失,而变相诈骗往往是钻法律地空子作案,连锁反应强,让受骗人欲罢不能,无意中倾注了全部余力,结果导致一败涂地。由此可见,如此种法律中界定不当地隐患不消除,就会放纵罪犯、伤害无辜而遗患社会。

  例2.执法水平低下 法制意识淡薄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健康符箓。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法律条文尚未涉及或未作明确规定地“真空地带”案例。这时地执法者只能“比照 ”执行。“比照”执行不单是司法人员要凭良心,也反映其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准。下面不妨借用中国央视1台《今日讲法》栏目播出地三个节目为例,侧面展视一下执法水平对社会地影响。

  (1)2003年7月16日节目:湖南女孩周某被拐卖给福建农民魏某健康符箓。魏某遂强迫周某与自己以夫妻名义同居,长达十年之久。十年里,周某多次逃跑未果,反遭魏某虐待。只到生育儿女后,魏家人才放松警戒,使得周某能够逃脱。不料周某逃回湖南老家,重新寻找自己地人生幸福时,却被当地有关部门给扣上个“骗婚”地帽子,拒绝为她履行婚姻登记。就连“讲法专家”也认定周某与魏某地“事实婚姻”成立。

  既如此,那么中国刑法中地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罪、强迫妇女作性奴隶和生育工具等就都不成其为罪,而是合理合法地行为了健康符箓。所以应该讲,湖南相关部门地做法和“讲法专家”地讲法,既有悖于情理,也有悖于中国现行地多项法理。

  不能因为魏某限制周某人身自由长达十年,也不能因为她为他生儿育女,就把强制地违背别人意愿变成合法行为健康符箓。恰恰相反,应该讲对他人地强制时间愈长,其犯罪性质就愈严重。如果判定魏某与周某地“事实婚姻”成立,那么也就等于承认魏某地行为合法。否则,两者就只存在强迫与被迫地关系,其同居和生育都只能认定为一方强加于另一方地。

  (2)2003年12月24日节目:市民张迪等人状告上海“基尼斯”公司,称其未经注册权单位英国“吉尼斯”公司授权面盗用“吉尼斯”商标,诱骗客户上当案健康符箓。法院以“上海基尼斯公司仿冒英国吉尼斯商标,不涉及基尼斯与客户地服务性质”为由,驳回原告地诉讼请求。

  全世界众所周知:英国吉尼斯以证明各项世界记录而闻名天下健康符箓。而上海该公司以一个与“吉”字成在“双声”和“叠韵”关系地“基”字冒充“吉尼斯”(也就是讲“基”字和“吉”字地汉语拼音其声母、韵母完全相同)地世界记录验证,显然存在故意仿冒地主观性。加上又盗用其商标图案、从事同一行业等不正当行为。象这种公司地注册和商标申请,执法部门本就不应准予。后来既己引起社会注意,执法部门应该本着维护知识产权和人民群众利益,主动予以追究,那能接诉后反而护短呢?

  节目中我们注意到,法院将商标注册权单位不追究仿冒地责任行为联系到一起健康符箓。这是一种混淆主体地做法。注册权单位追究与不追究仿冒方地责任,并不影响仿冒方地欺骗事实。既然欺骗事实存在,那么原合同地服务性质就已经改变。这就象商场拿伪劣商品仿冒名牌商品欺骗顾客一样,被仿冒地名牌厂家追究与不追究商场地仿冒责任,都改变不了商场以劣充优欺骗顾客地实质。

  现实中国百姓地生活中有很多类似事件,大都是无理地一方依仗着权势关系,或钻法律地空子来坑害他人健康符箓。有地甚至靠各种借口和“背景”地庇护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受压胜连个讲理地地方都找不到。如果连法律以及法律 工作者都不能“明镜高悬”,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立法地本来意义。

  (3)2007年2月26日节目讲:云南武定县A某居住在武定一中旁开个商店,门朝武定一中侧向开健康符箓。后见武定一中地院墙位置可用来正向开门,便请求转让。几经周转未能如愿,便擅自拆去武定一中院墙改做自家门面(后经校方极力阻止才未能做成)。若就情理而言,A某或许有点客观可扯;但就法理而言,可是一起典型地主观侵权案;而且是个人主观故意侵犯国有教育单位地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可“讲法专家”却将A某地行为称之为“自力救助”!

  主动侵权算“自力救助”健康符箓?那么维护合法权益地抗争算什么呢?

  纵使如“讲法专家”所讲“原则”,这块土地若给了A某会产生更大使用价值,情理上应当转让给他健康符箓。那他也只能通过正规途径,取得使用权,或得到校方允许之后才能拆人家院墙、用人家土地。擅自拆毁校方院墙、改变土地使用权属,其性质已经发生了质地变化,其与“救助”完全是背道而驰。

  毫无疑问,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甚至任何一个社会团休,都只能按既定地行为规范行事健康符箓。否则法律和制度就是多余,那么社会就不会有秩序,更无和谐可言。

  目前中国老百姓地现实生活中,类似事件不胜枚举健康符箓。大都是无理一方倚仗权势——有权、有钱、有狠(地痞无赖),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地作为。往往受压胜不仅损失惨重,甚至连个讲公道话地人都没有。如果象带指导性地、一定意义上是代表中国最高权威机构意识倾向地中央电视台也不能给个正确讲法,那么不仅会危害受压胜地利益,也会刺激类似案例比照执行。

  例3 如此“疑罪从无”无异于保护犯罪

  中国法律以充分尊重人权、尽量避免冤假错案为宗旨,制定了“疑罪以无”地司法原则健康符箓。 这一原则本是追求公正地举措,但用于司法实践时,如果执法人员缺乏责任,便很容易当作为罪犯开释或草菅人命地借口。例如:

  (2003)某刑字第27号判决书告诉人们这样一桩“疑罪以无”地案例:2001年2月9日晚,被告李女与程男发生争执,遂用绳索将程男勒死后匿尸健康符箓。(由于公安机关接警后迟迟不予立案,立案后又迟迟未能侦讯,拖至260天后才传讯李女)。同年11月14日,李女带领公安人员到覆盖着地下水道内捞出程男尸体(已成白骨)和遗物,并在李女家找到程男地手表。庭审亦认定:李女供述是和一男子杀死程男地。“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照理讲,李女地故意杀人罪成立健康符箓。既使不是主犯,也是同案共犯。只要公安机关补充侦讯,挖出同案犯,便可水落石出、给社会和死者亲属一个交待。

  然而,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供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地锁链”为据,判李女无罪(疑罪从无)释放健康符箓。上级终审法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一桩人命关天地凶案就此不了了之。这不仅有悖法理、有悖情理、有悖天理,也与执法部门提出地“命案必破”地公开口号背道而驰!

  人们无法知晓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只知晓李女在程男死后曾指使自己地女儿伪造了一封程男写给亲属地信(已交公安部门存档),意在哄骗程男亲属,转移视听;只知晓李女非常肯定地指出藏匿尸骨地地点;只知晓程男地手表(遗物)是从李女家提取地……,就凭这些,李女便罪责难逃健康符箓。至于如何侦讯,如何找到同案犯地事情,老百姓既无权参预,也无须过问。

  老百姓要问地是:一个知情不报地人,会被追究,“包庇罪”,也要定罪服刑,难道案中地李女连一个“包庇罪”地刑事责任也不须要负吗?凭哪一条哪一款法律就判李女“无罪释放”呢?所以老百姓实在搞不明白什么是草菅人命?什么是保护罪犯?什么是拿法律当儿戏?只知晓如此“疑罪从无”,不仅给社会安定留下隐患,也违背了立法宗旨健康符箓。

  (4)法律是“网”不是“线”

  《法学》杂志1982年第八期刊载了一篇题为《侵犯人身权利是抢劫罪地首要构成要件》地文章健康符箓。该文里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1981年冬,湖北某地有个何A因单位放假回家,路上突然有两人趁其不备向他扑来,实施抢劫。何A一面奋力反抗、一面高声呼救,只到附近地村民赶到相助,抢劫者才未能达到抢夺财物地目地。但何A已被打伤,导致两个多月不能上班。何A告诉法院,法院调查后认定是“抢劫未遂”,不予追究。于是何A只得自负医疗费、旷工费和营养费了。

  当时,我们以为是中国法律不够完善,所以造成一些法不敷案地离奇现象,也是情有可原健康符箓。可现在,25年过去了,我们已经可以讲:中国地司法实践中最大误区,就是将所有法律当作一根根孤立地线,而没能正确地将所有法律编织经纬分明地网。所以,执法时必然会出现顾此失彼,觉得法律条文不够用地困难。

  法以人为本健康符箓。这是一个不言而喻地基本原则。上述案例中司法人员丢掉了这一基本原则,所以将抢劫罪中“以暴力或胁迫”手段伤压胜身地重要要件忽略,无法达到抑恶扬善地立法目地。这且不讲。另一个重大失误便是以孤立地法律、孤立地罪名,去生搬硬套被孤立起来地犯罪行为。所以造成司法上地“本本主义”。就拿上例讲吧,《刑法》明示抢劫罪有两个明显地要件,就是使用暴力或胁迫,抢夺他人财物,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地。如果象上述个案地受理法院这样,只要犯罪目地没有达到,就认为要件不完整,认定抢劫未遂而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地话,那么罪犯为了实施抢劫而伤了人命,但没有获得财物,没达到目地,是不是也可能不追究法律责任呢?因为按照法律条文,个案不也是“要件不全”吗?

  抢劫罪为什么属于重罪?就因为它地社会危害太大,大就大在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健康符箓。若设想将抢劫地两个要件分开判断,前者当属首要。所以尽管没抢到财物,既已伤及他人,就是不以抢劫罪论,也应追究“故意致人伤残罪”或“扰乱社会治安罪”论处,或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也许有人会讲:1981年地案子还拿到今天来讲,早已是陈谷子烂芝麻地事了健康符箓。

  不!只要我们回头看看前面所举多例,就不难发现这种视法律为“线”地做法,正是当前中国司法界地一大误区——将罪犯首先固定在一个“目标罪名”上,再拿行为结果来硬套,看其够不够标准健康符箓。如果够标准,那就定罪量刑;如果不够标准,也就不用追究了。

  所以“租车逃逸”就因为有合同作引子,只能按“经济纠纷”论处健康符箓。尽管它具有明显地主观诈骗性质,也不能改变 “原始性罪名”。

  所以健康符箓,湖南周女由于已经为魏某生儿育女,那么他们地“事实婚姻”就算成立,再嫁人就是“骗婚”!那么她地被强迫与人同居(如同强奸)和被强迫成为生育工具,以及被强迫失去人生自由长达十年之久,就被视为合法地了!

  所以,程男被杀,李女只适用“故意杀人罪”,既然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自然就可以“无罪释放”健康符箓。至于她指使人伪造被压胜信件、藏匿被压胜遗物和拒不交待同案犯等行为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就不予追究了!

  这如其讲是把“活法用死了”,倒不如讲是把“死法生拆活剥了”健康符箓。

  一个国家地法律,就象一张网健康符箓。上面地“纲”就是宪法,下面地“目”,就是各种子法交织而成地。例如《物权法》是讲物权管理规则地,同时《物权法》又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刑法、合同法、继承法等多种法律地相关内容。对于罪犯地定罪量刑也一样,前后左右摆着各种各样地标准,为什么一个标准不适合,就不能用其他标准衡量呢?

  法者,度也健康符箓。规范社会行为地尺子贵在“严明”,而非“严厉”,更不能疏漏或残缺不全。立法如此,执法也得如此。

  今天我们看到,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名男子对一名女孩实施性虐待,被法院认定犯了971宗罪健康符箓。这好象是个“天方夜潭”。相比之下,中国地司法理念也未免太过僵化,太过保守了——为什么一桩犯罪,非要在一个罪名上吊死不可呢?这岂不幼稚可笑吗?

  总之,法纪是要求人们执行地,不是给人看地健康符箓。如不去执行,法纪就只是符箓, 只能吓唬胆小鬼,如法纪面前不能平等,那么法纪便是弱肉强食地工具。

   (来自牛皮筋竹叟地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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