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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张说《道德经》·第七十四章

符法    道教网    2022-01-25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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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说《道德经》·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解文:如果百姓不怕死,用杀头来威慑有什么用呢?如果让百姓都怕死,把其中犯法的抓起来杀掉,谁还敢犯法?这就起到了威慑。就是说,严刑能否镇住百姓,取决于百姓是否怕死。但执行刑罚是司法机关的事。如果非司法机关去替代司法机关来执行刑罚,就好像不是木匠却干劈木头做家具的活,家具没做成,反而会剁伤自己的手。)

  (张说)对本章的解读错误甚多。解读经典,要解读出文字后面的含义,如果只是从字面解释,这不叫解读,而是翻译。比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字面意义很简单,一个不怕死的人,是不能用死来威胁的。但,人都怕死,为何说不怕死呢?老子说这话的真正意思是什么?其实,民不畏死,是“民不畏威”的同义词,都是要造反的意思。因此,此话背后的含义是:不要把百姓逼到不怕死的地步,到那时,任何治理方式都会失效。很显然,老子真正的意思在文字背后。

  人不怕死属于非常态。有两种非常态,一种是视信仰高于生命、必须两选一的时候,另一种就是活得痛苦、“生不如死”。老子指的是第二种情况。百姓受到统治阶层的过度盘剥,无衣无食、骨肉分离,“生不如死”,也就“不畏死”了。民不畏死,必然造反。这是本章的要点。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为什么“杀鸡”能“儆猴”?因为猴子怕死。猴子如不怕死,杀再多鸡也没用。古代有个治理经验,叫“乱世用重典”,而且每每凑效。曹操用过,诸葛亮也用过。但这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百姓尚有温饱日子可过。人有生活乐趣,就怕死,了无生趣才“不畏死”。比如,蒋介石的“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可谓重典之极,然而还是无效。因为那时内忧外患,百姓受到重重欺压,到了“等死,死国可乎”的拼死地步了。

  可见,有效统治的条件,就是“使民常畏死”。请注意老子的用词,“使民常畏死”的“使”,显然指用治理行为来使之畏死,就是统治政策要让百姓有生活乐趣。我们在谍战片里,看到有娇妻爱子的人被抓了,就知道会叛变,果然就是叛徒,因为迷恋生活,不想死。明朝大将洪承畴被皇太极俘虏,表现得坚贞不屈,皇太极认为他不会投降。但他的妻子孝庄认为洪一定会投降,理由是她在与洪谈话时,洪虽然说得大义凛然,但当屋梁上一颗灰粒落到他衣服上时,他小心翼翼地用手指弹掉。孝庄认为如此爱惜自己的人,不会不怕死。后来果然成了大汉奸。

  百姓怕死,把犯法者“执而杀之”,其他人就不敢犯法了。这话的重点,是“使民常畏死”,刑罚才有震慑力。言外之意是,统治者先要让百姓有生活乐趣,然后才谈得上用刑法来管控。老子的意思就是要实施仁政,以民为本,这是有效管理的根本。但老子的仁政思想与儒家不同,老子的仁政思想来自于一种与事物因果关系相合的哲学考量,而儒家的仁政是一种道德上的慈善。这是道家比儒家深刻得多的地方。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伤其手矣。”——这是在讨论执法主体问题。执法主体,有两种解释,一说是指天道。天道才有杀人的权力,人没有这个权力,人杀人,最后会自伤。另一说是国家的司法部门。我认为是指第二种,因为前面说“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显然指执法者。第一种说法把老子的理论迂腐化了,不可取。

  当百姓有温饱生活、很怕死的情况下,对犯法者处罚,以儆效尤,是治理的必需。但是,处罚应该根据公认的法律,由司法部门执行,才有威慑力。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年代,有钱人通过私人武装,或唆使司法机关,对不听话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处罚,就叫“代司杀者杀”,其实就是私刑。私刑,是指不按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方式来惩戒受害者。借司法名义、行一己之私的“代司杀者杀”,是国家治理的大敌。一个社会如果“代司杀者杀”的事比较普遍,说明国家政权流于虚设,往往是乱世的标配。这种情况在老子时代已经很严重。“司杀者”,是指周王室以及诸侯国的司寇。以鲁国为例,孔子当过鲁国的司寇,杀掉少正茂就是“司杀者杀”。但那时的行政权、司法权基本掌握在鲁国三个权臣手里,他们经常“代司杀者杀”,孔子只好辞职。曹操的“挟天子以令诸侯”,本质也是“代司杀者杀”。可见,“代司杀者杀”现象往往是政权更迭的前奏。老子看到了这点,所以提出来。但他说得非常轻飘飘,认为外行不可以干应该内行干的事,否则会伤了自己,其实是伤害国家。或许老子尚未看出这种现象的严重性,或许看出了,但觉得很难纠正,索性点到为止吧。

  这才是对本章的正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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