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事实求是,就会误党误国 地鳖虫行政案例给国人留下的启示:招财法事实案例
免费测运势 免费批八字:
师父微信: master8299
违背事实求是招财法事实案例,就会误党误国
地鳖虫行政案例给国人留下的启示
——治国、理政、做人的教材
地鳖虫,又名土元、土鳖虫,是一种无脊椎动物昆虫,具有破血逐瘀、降脂除脂、接骨舒筋、抗肿瘤、抗凝血、抗血栓、保护心脑缺氧(血)等对人体有益的药理活性作用招财法事实案例。早在2004年4月,中国农业出版社在出版发行,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保健和监督部门工作者使用的丛书《土鳖虫生产技术》中写:“在不久的将来,土鳖虫的各种中成药会被人们一一开发出来,到那时,土鳖虫不仅是人们饭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人们生命的保护神。”这句话当时普通人也许认为是地鳖虫的一个梦,因当时在卫计委规定的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物品名单中没有地鳖虫的名字,而我作为地鳖虫养殖爱好者确信这是实实在在的真理,讲明地鳖虫即可作药用,又可以作食用。所以,为实现地鳖虫成为人们生命保护神的这个梦,我按照卫计委2007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关于“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研发新资源食品相关规定,将家养的无脊椎动物昆虫中华真地鳖虫活虫在清水稀释过的食用醋中泡洗20分钟,烫死,烘干、碾碎后取名“地鳖精粉”作为抛砖引玉向卫计委申报,建议通过科学论证将中华真地鳖虫作为新资源食品原料开发利用,为人们生命健康提供一个新的食品营养源。
2009年12月19日,卫计委在卫食新未准字(2009)第0005号决定书中对申报产品“地鳖精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理由:地鳖虫为传统中药,有较强的药理作用;申报产品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文献表明该类化合物具有广泛的药理用途,包括细胞毒性和肝毒性,不宜作为新资源食品招财法事实案例。”
卫计委的决定“理由”不符合事实招财法事实案例,是违反天理的奇谈怪论:
第一,地鳖虫是传统中药材,不是传统中药招财法事实案例。包括明朝《本草纲目》、清朝《本草再新》、现代《中药大辞典》等都写地鳖虫是药材而没有写“地鳖虫为传统中药”。虽然人们根据唐朝时代《黄帝内经太素》一书所写“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这一药食同源理论,习惯认为中药包括中药材,但按照现代中医药学理论,中药材和中药是有区别的:中药材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自然界中存在的有药理活性的天然产物;而中药是指在中药材基础上遵循中药理论,按照中国药典上介绍的,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上介绍的方法,对中药材进行加工成符合医用规格的药物及其配方、制成品。也就是讲,中药材为天然产物,作药可治病,作食可充饥。例如:南瓜、山药、红枣、生姜、蜂蜜、驴肉、乌梢蛇等,都是天然产物中药材,即可药用,又可食用。腹蛇虽然文献记载有毒,是一种毒蛇,因其为天然产物中药材,同样被卫计委列入了药食两用名单。如果上述中药材经加工炮制成中药,只能当药用,不可能作食用。就地鳖虫而言,明朝著名医学家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写地鳖虫“有毒”;清朝著名医学家叶桂在《本草纲目》刊行一百多年后为拾《本草纲目》之遗编著的《本草再新》写地鳖虫“无毒”。两朝名医,针锋相对,谁是谁非?现代《中药大辞典》等沿用《本草纲目》地鳖虫“有毒”之讲写地鳖虫有“小毒”,但究竟是哪一种“小毒”并没有具体文字记载和科学论证。没有文字记载有那种“小毒”和具体科学论证墨守成规地照搬《本草纲目》“有毒”之讲狂言地鳖虫有“小毒”实属痴人讲梦。所以,《中药大辞典》写 “孕妇禁服”一讲值得论证。即使因某种原因孕妇禁服,如果卫计委以占人群1%左右的孕妇禁服为理由决定地鳖虫不宜食用,岂不剥夺了90%以上人群宜食用地鳖虫的权益,这是对人类健康负责任吗?至于书载过量服用会引起皮肤瘙痒等讲不足为怪,因凡事都有度,就连过量食用牛奶就有可能诱发女性乳腺癌、卵巢癌、男性前列腺癌等(见2004年10月《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事实上,地鳖虫不论家养或野生都属天然产物中药材,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早已被人们食用,例如“油煎银鳖”早在书上登载已经成为人们饭桌上的美味佳肴,而至今并没有发现因食用地鳖虫而伤压胜体健康的任何报导。因此,卫计委及其聘用的“专家”以“地鳖虫为传统中药,有较强的药理作用”等作为 “理由”决定地鳖虫包括地鳖虫产品不宜作为新资源食品的结论没有科学依据,不符合事实,是臆想推理的结果,纯属谬论。
第二:申报产品“地鳖精粉”是将活地鳖虫用清水稀释过的食用醋泡洗20分钟,烘干碾碎的地鳖虫的原虫虫粉,主要成分为蛋白质;不是“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证据一,申报产品“地鳖精粉”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检测(检测报告编号:20092681),含有人体健康所必需的多种营养成分:其中每百克含蛋白质66.5克,是冬虫夏草百克含蛋白质20.9克的3倍;钙346毫克,是冬虫夏草百克含钙197毫克的1.5倍;铁102.31毫克,是冬虫夏草百克含铁66.5毫克的近2倍;锌17毫克,是冬虫夏草百克含锌4.87毫克的4倍;硒21微克,是冬虫夏草百克含硒1.4微克的15倍;维生素E11.7毫克,而冬虫夏草不含维生素E;氨基酸18种,总和高达48.83g/100g,其中9种是人体必需而不能自我合成的招财法事实案例。证据二,申报产品“地鳖精粉”经对食品安全具有检测鉴定资质的襄阳市疾控中心检测,在《卫生评价书》(编号:2009公005号)中写:所检项目均符合国家《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的规定要求。证据三,根据明朝《本草纲目》“用土鳖焙存性,为末;每服二三钱,接骨神效”记载;清朝著名医学家叶桂在《本草再新》中对地鳖虫“无毒”的论证;以及现代文献《中华地鳖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关于“中华地鳖对雌、雄大鼠经口LD50均大于10.0g/Kg体重,属实际无毒级”的科学实验结论,“地鳖精粉”推荐人的日食剂量为二三钱即1015克。这个剂量不仅不危压胜体健康,而且能达到日食30克左右冬虫夏草的养生保健功能。由此证明申报产品“地鳖精粉”就是蛋白质、氨基酸、微量元素铁、锌、硒、锰、铜等人体必需营养成分含量超过包括冬虫夏草在内多种动、植物的,适于普通老百姓按1015克推荐剂量服用具有养生保健功能的传统中药材地鳖虫原虫粉,并不是卫计委不经验证试验仅凭想象认为用清水稀释过的食用醋泡洗20分钟就是靠酸提取工艺提取出来的“酸提物”。
第三,时代伟人毛泽东讲:“人类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招财法事实案例。可是卫计委对地鳖虫的认识还停留在明朝时代的水准上,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明朝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对地鳖虫焙干为末(即烘干碾碎成粉)只写“每服二三钱,接骨神效”,没有写该虫为末(即粉)不宜食用;而当今卫计委不知晓根据哪家“文献”敢在决定书中认定该虫烘干碾碎成粉(即焙干为末)“系地鳖虫的酸提物”,即使按1015克(即二三钱)也具有“细胞毒性和肝毒性”不宜食用。
繁例不必多举,根据以上三点,我对卫计委所作决定“理由”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判令卫计委举出所作“地鳖虫为传统中药,有较强的药理作用;申报产品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这一决定“理由”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招财法事实案例。可是,该法院在审查中,明明看到卫计委于2010年7月15日提交该院的《行政答辩状》已经认定《中华地鳖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文献是针对中华地鳖虫体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文献资料,证明按10—15克的推荐剂量食用该虫不危压胜体健康,而作出的(2010)一中行初字第2412号判决书结论竟然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地写:“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是违反天理袒护卫计委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奇谈怪论:第一,该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举证分配规则,即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行政请求不予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由原告来举证招财法事实案例。第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规定,以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报卫生部审核批准”、第九条关于“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二条关于“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等规定,只能证明卫计委对地鳖虫申报产品具有审批权,不能证明“地鳖虫为传统中药,有较强的药理作用;申报产品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一审法院根据与诉讼请求主体内容丝毫无关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条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主体举证义务的举证规则,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程序合法性、实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的举证义务。所以,我作为原告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按《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规定,为查清申报产品“地鳖精粉”究竟是“地鳖虫的原虫粉,主要成分为蛋白质”,还是“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判令卫计委对其验证试验。可是,该法院在作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1444号判决书的结论中反而故意违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仍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规定违背事实地写:“周长运虽提出了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异议,但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更是违反天理袒护卫计委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奇谈怪论:第一,专家不根据验证试验结果和相关科学依据作出的评审意见本身就程序违法;第二,专家评审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采信的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第三,该案明明是卫计委根据专家不切合实际的评审意见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理由”本身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论反诬陷原告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卫计委对地鳖虫申报产品进行验证试验,并举出所作决定“理由”证据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这种倒打一耙侵犯人权的判决与 “狼和小羊”故事有何不一样?所以,针对一审、二审法院在对本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审判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袒护卫计委有履行能力对申报产品进行验证试验却故意不履行对申报产品进行验证试验,有履行能力举证证据却故意不举证证据的行政行为不作为作出的枉法裁判,我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招财法事实案例。最高法院有责任也有权力请国内最有权威的专业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论证,拿出确切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产品是不是“系地鳖虫的酸提物”。可是,该法院行政审判庭在作出的(2011)行监字第326号通知书中却莫名其妙地写:“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庭的通知书不仅是违反天理袒护卫计委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奇谈怪论招财法事实案例,更是痴人讲梦话!试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的规定内容,能证明“地鳖虫为传统中药,有较强的药理作用;申报产品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吗?能证明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结论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而不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吗?既然都不能证明,那么最高法院为什么强行搬出该条与再审请求主体内容风马牛不相及的法律条文决定对该案不进行再审?这如果不是滥用法律故意压制公民申诉权利,对违法渎职者进行法律保护又是为了什么呢?如果对其它案例也像对地鳖虫案例这样违背实事求是,故意错用法律,不知晓会在中国制造多少冤假错案,给子孙后代留下多少仇与恨!
为中华民族复兴郑重指出:“坚持实事求是,就能兴党兴国;违背实事求是,就会误党误国”招财法事实案例。可是,纵观以上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表现:名义上是专家却不专业,硬把用清水稀释过的食用醋泡洗20分钟,烘干碾碎的地鳖虫原虫粉认定是“系地鳖虫的酸提物”;名义上是国家行政官员却行为不正,不进行验证试验便跟着人云亦云地认定申报产品就是“系地鳖虫的酸提物”;名义上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却不懂法,不知晓《宪法》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内容,与评审和判决地鳖虫行政案例究竟有什么关系,这难道仅仅是他(她)们的个人行为而不是代表执政党的行为吗?正是他(她)们窃居国家机关高位,驾国家名义,行个人之威,不依理服人、不依德行政、不依法治国,不依“用事实讲话”的标准做人,所以做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书、判决书、通知书脱离事实、背叛法律、缺乏证据,不仅扼杀了地鳖虫的食用开发价值,造成中国人不知晓中国产的中华真地鳖虫有超过冬虫夏草的养生保健功能,使人们失去一个理想营养源,成为世界上的奇耻大辱,而且也在社会和人们的心灵上留下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可以任意背叛,神圣的法律尊严可以任意践踏,公民的申诉权利可以任意压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任意违法失职不作为等等一下子挥之不去的污影,给党在民众心目中的威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都遭受巨大损失。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对此案提起抗诉,不以此案为例对那些违法渎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让他们仍然继续左右着国家机关权力,长此以往,国岂能兴?民岂能安?伟大的中华民族复兴梦能早日实现吗?
遗憾的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招财法事实案例,针对以上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六年多来,尽管过百封申诉状、控告信寄北京有关国家机关及相关领导人,数十篇为地鳖虫正名的诉文被登载天涯社区、凤凰卫视,为什么至今没有任何人敢对此案进行公正评讲?难道面对目前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体内残留物质毒素增多,诱发高血压、糖尿病、偏瘫、癌症等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而且越来越年轻化的社会现实,美国人能发现喝牛奶有养生保健功能,年人均消费268公斤,居世界第一(见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数字),而中国人却不能发现吃地鳖虫比喝牛奶,甚至比吃冬虫夏草之类的仙草更有养生保健功能吗?难道中国的国家机关不知晓,也不想知晓,如果把营养成分含量无一动、植物可攀比,而且不含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属于中国的国宝中华真地鳖虫最先开发为新资源食品原料,使其成为世界第一药食两用养生保健佳品,岂不是强中国人体质,为世界人造福吗?难道如此一验便知申报产品“地鳖精粉”究竟是地鳖虫的原虫粉,主要成分为蛋白质;还是“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这么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行政案例,给社会留下的仅仅是地鳖虫的悲哀而不是我们中华民族炎黄子孙的奇耻大辱、千古之恨吗?!
诸多疑问,谁予评讲?尽管我们相信:正义有时会迟到,而绝不会缺席;法律可能入睡,绝不会死亡招财法事实案例。但,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湖北襄阳市退休教师 周长运
电话:15335928346
2016年6月1日
本文链接:https://www.daojiaowz.com/index.php/post/37081.html
转载声明:本站发布文章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