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知识丨你可知晓统计领导干部有哪些底线踩不得?: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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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知
识
景山叔,您知晓吗?统计法律法规在规范政府统计活动中,对组织实施统计活动者、参与统计调查活动者以及统计调查成果使用者都规定了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道统。
那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有啥道统?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的“ 6个不得”,《统计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11个不得”道统。
这“17个不得”都有啥~快讲来听听道统!
领导干部
统计法律底线
展开全文
“17个不得”
01
不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道统。
02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道统。
03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道统。
04
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道统。
05
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道统。
06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道统。
07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道统。
08
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道统。
09
10
11
12
13
不得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道统。
14
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道统。
15
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道统。
16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道统。
17
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道统。
此外,《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明确了领导人员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指出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均认定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道统。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道统。
底线是事物质变的分界线、做人做事的警戒线,不可踩、更不可越道统。
景山叔道统,您讲得太对了~无论在哪个位置,都要牢固树立 底线意识,做好工作,为人民服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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