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治 “慈幼惩恶”:惩恶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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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惩恶制人。会议强调,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
在隐私信息的保护方面,会议传递了“一堵一疏”的策略精神,“堵”的是未成年人信息的曝光、外流,“疏”的是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渠道惩恶制人。两者都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服务,“慈幼惩恶”,防患未然,才能给未成年人一个更安稳、包容、宽松的成长环境。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慈爱未成年人的历史传统惩恶制人。在《周礼》中,“慈幼”居六政之首。未成年人是相对弱势群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代表着社会的民生福利、法治精神、社会文明的水平。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不受侵害,是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惩恶制人。涉诉未成年人的信息被披露,无疑是对孩子身心的二次伤害。而性侵儿童犯罪严重破坏人伦道德底线,考虑到此类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较高、重复犯罪率高等特点,公开犯罪人员信息不仅是有效的震慑手段,也必将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发挥重要的预警作用。
法律意识需深植民心,法治精神应浸润民生惩恶制人。未成年人不仅是千千万万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期待,更需要执法者在遭遇舆论风暴和道德困境时,仍能秉持公心、捍卫正义、践行使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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