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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原法院低评贱卖民营企业财产,违法超额执行300余万元,冤案:开原道教

符咒法事    道教网    2022-11-16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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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信

  检举人:开原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检举人: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原道教,办案法官:杨继军、韩亚沉

  案件信息:(2018)辽1282执恢10号、11号开原道教,申请执行人:王明宣、周伟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我公司2018)辽1282执恢10号、11号两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恶意低评贱卖被执行人企业财产、法律裁定文书错漏严重,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财产重大损失开原道教。现特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检举。

  检举事实

  一、开原法院执行局严重违法超额执行了被执行人资产,裁定文书错漏严重,造成了被执行人的重大经济损失开原道教

  依据本案判决,两案被执行标的本金合计为370万元,加上其他应执行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应执行金额合计为525.56万元开原道教。而开原法院执行局在本案流拍抵顶裁定书中,将应执行金额人为调高至847.8万元,违法超额执行了我企业322.24万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冤假错案。依据如下:

  1、四倍利息:

  根据两案判决,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我公司应给付370万元本金,该期间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开原道教。该期间共13个月,按照人民银行利率(2015年6月期间,人民银行贷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四倍,该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为76.16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本金3开原道教,700,000元×(4.75%(年利率)×4倍)÷12个月=5.9万元(月利息),再×13个月=76.16万元

  2、迟延履行金(本案判决没有认定给付一般利息开原道教,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自2015年7月9日(判决之日延后10日)起开原道教,至2018年7月17日抵顶裁定送达之日止,共36个月,按照迟延履行金万分之1.75/日计算,共计:69.93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本金370万元×万分之1.75/日×30天×36个月=69.93万元

  3、其开原道教他费用:

  保全费(5开原道教,000元+5,000元)+诉讼费(20,100元+22,800元)+执行费(19,400元+22,400元)=94,700元

  综上开原道教,应执行标的本息等总和:

  370万元本金+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四倍利息76.16万元+迟延履行利息69.93万元+其他费用9.47万元=应执行标的本息合计525.56万元开原道教。开原法院执行局执行847.8万元,违法超额执行我公司达322.24万元。

  我企业被送达了该抵顶裁定后,立即对该裁定中的错误内容提出了异议开原道教。然而,开原法院立案厅对企业的执行异议书据不受理,不予立案,让企业自己去找办案法官;我公司找到办案法官杨继军,其仅对我公司对执行额计算错误的异议做了笔录,没有任何答复和纠正,依然按照错误的执行金额履行了裁定。

  根据两起执行案件的判决书及执行局所下达的执行裁定书等等法律文书,即使是没有任何律法基础的人士,也显然的能看出法律文书中执行金额计算的严重错误,更何况是开原法院的办案法官;另外,开原法院拒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至今对我公司的多次异议、复议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裁定,此类执法违法的行为,在司法系统也是不常见的开原道教

  二、恶意低评、贱卖被执行人企业财产

  开原法院执行局在执行(2018)辽1282执恢10号、11号两起案件过程中,两起案件执行额本金合计为370万元,却查封、评估了企业价值5000余万元的万平会展中心、3万元平国有出让用地等资产,系明显的超标的查封开原道教。随后,执行局对企业所有的位于开原花木城项目内的万余平国际会展中心、中央广场及国有出让用地29772平方米等资产,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仅为23,008,527.04元;而根据企业自行委托的具有辽宁省二级资质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中,对上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2,167,615元。开原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与被处置资产的实际价值缩水了近一倍,仅差额就达到了2000余万元;

  此外,该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错误百出,例如:被评估建筑物面积明显错误,相差1000余平米;评估报告中第12页中讲明中,竟原封不动的照搬了其他评估报告的内容,写出了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企业名称等等诸多严重错误,可见,开原法院委托的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结论不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及合法性开原道教

  然而,开原法院执行局明知此案执行标的仅为370万元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步骤实现对企业资产的巧取豪夺及违法侵害:第一步,依据违法、不公正评估结论,对企业价值5000元万元的资产进行了恶意低评,人为的使评估价值降到2000余万;第二步,通过三拍两降的拍卖程序,降资产价值再次降至为1000余万元;第三步,通过捆绑、打包企业在开原法院其他被执行案件,并违法超额执行(下文将作出具体讲明)等手段,将企业数千万资产以数百万元抵顶于债权人开原道教。可见,开原法院执行局部分办案法官,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了这种违法行为。

  在查封、评估、拍卖等过程中,我企业多次前往执行局,提出了各类执行异议,包括:关于超标的保全的执行异议、对评估报告的异议等等书面材料开原道教。而执行局办案法官均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至今对我公司的多次异议、复议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裁定。致使上述财产现已被抵顶于申请执行人,已造成了我公司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

  综上,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我公司2018)辽1282执恢10号、11号两起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超额执行,拒不受理执行异议;恶意低评贱卖被执行人企业财产、法律裁定文书错漏严重,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财产重大损失开原道教。上述违法行为,已经进入到交付阶段,若不及时加以制止,势必造成企业巨大财产损失和一起冤假错案!现特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检举。我公司保证上述举报真实性,并对所有内容负法律责任。望有关部门督察督办、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停止开原法院对企业的违法侵害!

  附:证据材料

  1、(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3号、00204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开原道教。证明目的:两起案件的实际判决金额。

  2、开原法院做出的对(2017)辽1282执恢122号、(2018)辽1282执恢10号、11号等三起案件一并的交付抵顶执行裁定书开原道教。证明目的:执行金额错误,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3、开原执行局办案法官计算的执行标的明细表开原道教。证明目的: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局对涉案标的计算严重错误。

  4、开原法院委托的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铁中评报字【2018】第17号评估报告书开原道教。证明目的:评估报告中错误严重,该评估报告的结论不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及合法性。

  5、企业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开原道教。证明目的:开原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结论严重低于资产实际价值,其评估结果不合法,意图对企业资产低评贱卖。

  6、人民银行近年贷款基准利率表开原道教

  开原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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