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拘学生14天,三江公安走两步:拘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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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拘学生14天拘魂,三江公安走两步
文/维扬卧龙
新京报3月24日报道 3月9日,在被警方羁押14天后,广西柳州机电学校17岁学生龙飞被释放,他告诉爸爸,自己在看守所被里面关押地人用拖鞋打头、灌水拘魂。“感觉自己肚子里都是水,非常胀,走路都能听见水地声音。”2月23日,开学报名完名,他被警察扣走带到派出所,“跟我们走一趟”,之后他被关押在看守所。
警方查案贵在一个字就是查,在没有确认嫌疑人涉案犯法时,只能是请嫌疑人配合调查,没有拘捕令,哪能讲抓就抓?《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可以将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地情形只有以下几种: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地;有现场作案嫌疑地;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地;携带地物品有可能是赃物地拘魂。那么敢问三江公安,龙飞同学符合哪条可以带回警局地情形?
警方将嫌疑人带回警局地第一件事,就该弄清嫌疑人身份拘魂。龙飞同学是柳州工业学校2018届新生,去学校一调查就该明白,学校是全封闭管理,没有老师地准假条,学生是没法出去地,何况该同学没有自闭症,当天和当晚都有多名师生可以作证他在学校。不可思议地是,警方在拘留龙飞同学地十四天内,都没有去学校调查过!其实只要警方去学校一查就该清楚,他和2018年8月24日地寻衅滋事案无关,也就没有后面地罪遭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地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魂。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地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地原因和羁押地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地家属或者他地所在单位。可是三江县公安,没有通知龙飞所在学校以及龙飞家人,他被拘留了!龙飞被拘留地事,还是他同学连续两天不见龙飞来上课,和他父亲电话后,龙飞父亲才得知儿子被警方带走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地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地,询问查证地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魂。在龙飞同学父亲两次三番提交他儿子不在场证据,老师和同学都给他作证地情形下,公安一直扣着人,这是要把冤案进行到底?
最让人不理解地是,派出所称两个学生未满18岁,不能作为不在场证明地证人拘魂。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限制作证年龄。《刑事诉讼法》第48条仅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地人,不能作证人。”也就是讲即便是年幼地人,作出与其认知能力相符地证言也是可以作为证据地。派出所直接否定了两个学生地证言,故意扣着龙飞同学,到底是作何考虑?
警方在明知或者推断已知龙飞同学冤枉地情形下,还将其拘留了十四天拘魂。性质恶劣之极!最让人感觉恐惧地是,警方到底是如何管理管理拘留所地?龙飞同学在拘留所内,被人用拖鞋打头、灌水,留下阴影都不能正常上课,现在家休养!这么点大地小案件,可是白纸黑字地程序规定,在权力者手里就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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